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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紅蜻蜓”上市之路還要飛多久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作者:商標客整理2015-05-25 14:28:076675

以時尚的外形、親民的價格、貼心的服務而著稱的品牌紅蜻蜓,在其準備上市之際遭遇了一場知識產權糾紛。同位于浙江省溫州市的一家名為鹿城紅蜻蜓皮鞋廠(下稱鹿城紅蜻蜓),以字

 以時尚的外形、親民的價格、貼心的服務而著稱的品牌“紅蜻蜓”,在其準備上市之際遭遇了一場知識產權糾紛。同位于浙江省溫州市的一家名為鹿城紅蜻蜓皮鞋廠(下稱鹿城紅蜻蜓),以字號侵權為由將浙江紅蜻蜓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江紅蜻蜓)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月5日,浙江紅蜻蜓發(fā)布公告稱,因其近期收到侵權舉報且需要進行核查,出于審慎的考慮,決定暫緩后續(xù)股票發(fā)行工作,而原定于當日進行的路演也暫取消。

上市遇阻

據了解,浙江紅蜻蜓是一家集皮鞋、皮具、兒童用品的設計、開發(fā)、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時尚鞋、服裝企業(yè)。浙江紅蜻蜓此番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總量不超過588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初步詢價工作已經于4月30日完成。

然而就在浙江紅蜻蜓上市初步詢價完成后,鹿城紅蜻蜓于5月1日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實名舉報稱,其起訴浙江紅蜻蜓侵犯其企業(yè)字號權一案,已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同時,鹿城紅蜻蜓針對浙江紅蜻蜓及其母公司紅蜻蜓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紅蜻蜓集團)之間的違約行為也已另行提起訴訟。鹿城紅蜻蜓以浙江紅蜻蜓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為由,請求暫停后者上市。至此,浙江紅蜻蜓的路演及原定于5月11日進行的上市交易均暫時中止。

浙江紅蜻蜓早在2014年4月便申請上市,而記者在其此次發(fā)布的招股說明書中,并未看到與鹿城紅蜻蜓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訴訟的信息。

浙江紅蜻蜓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浙江紅蜻蜓是紅蜻蜓集團作為控股股東發(fā)起設立的,而紅蜻蜓集團的前身是永嘉紅蜻蜓鞋業(yè),永嘉紅蜻蜓的登記注冊時間為1995年2月。

據了解,鹿城紅蜻蜓成立于1996年3月,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主營服裝、鞋帽等商品的加工與制造。

?月13日,鹿城紅蜻蜓針對浙江紅蜻蜓及紅蜻蜓集團共提起兩起訴訟。

其一,起訴浙江紅蜻蜓,要求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紅蜻蜓”字號,并賠償鹿城紅蜻蜓經濟損失10萬元。鹿城紅蜻蜓在該案中訴稱,浙江紅蜻蜓成立于2007年9月,從事皮革制品及鞋材輔料的生產、銷售。浙江紅蜻蜓使用“紅蜻蜓”字號,屬于與其在同行業(yè)中使用相同字號的情形,侵犯了其企業(yè)字號權。據悉,該案將于5月29日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開庭審理。

其二,起訴紅蜻蜓集團及浙江紅蜻蜓,要求上述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鹿城紅蜻蜓在該案中訴稱,其與紅蜻蜓集團早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雙方均可使用“紅蜻蜓”企業(yè)字號,但紅蜻蜓集團為規(guī)避和解協(xié)議,成立浙江紅蜻蜓,并由后者提起訴訟,要求鹿城紅蜻蜓停止使用“紅蜻蜓”企業(yè)字號。鹿城紅蜻蜓主張兩被告屬于違約行為,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付其200萬元違約金。

數次互訴

據了解,因企業(yè)字號權及商標權糾紛,同位于溫州市的兩只“紅蜻蜓”曾數次對簿公堂。早在2003年,紅蜻蜓集團便曾以商標侵權為由將鹿城紅蜻蜓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紅蜻蜓集團在該案中訴稱,其擁有的第905213號“紅蜻蜓”商標,于1996年11月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皮鞋等商品上,后經其宣傳使用,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鹿城紅蜻蜓在明知其“紅蜻蜓”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將“紅蜻蜓”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具有明顯的“搭便車”故意,同時侵犯了其“紅蜻蜓”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紅蜻蜓集團請求法院認定其擁有的第905213號“紅蜻蜓”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鹿城紅蜻蜓停止使用“紅蜻蜓”作為企業(yè)字號,并在相關商品上不得使用“紅蜻蜓”標識,同時賠償紅蜻蜓集團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后,鹿城紅蜻蜓對紅蜻蜓集團提起反訴稱,鹿城紅蜻蜓成立時間早于紅蜻蜓集團成立時間,不存在侵犯后者企業(yè)字號權情形;紅蜻蜓集團擁有的第905213號“紅蜻蜓”商標系2000年10月從他人處受讓取得,晚于鹿城紅蜻蜓成立時間,故其并未侵犯紅蜻蜓集團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紅蜻蜓集團擁有的第905213號“紅蜻蜓”商標不具有較高知名度,未構成馳名商標。

在一審法院判決鹿城紅蜻蜓構成商標侵權,并賠償紅蜻蜓集團經濟損失30萬元后,鹿城紅蜻蜓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鹿城紅蜻蜓須規(guī)范使用“紅蜻蜓”字號,從此雙方互不投訴或要求對方撤換字號,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賠付對方違約金200萬元。

此后,同處溫州市的兩只“紅蜻蜓”10年來一直相安無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紅蜻蜓以商標侵權為由,將鹿城紅蜻蜓及其代理商訴至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雙方和平相處的局面再次打破。

面對浙江紅蜻蜓的訴訟,鹿城紅蜻蜓隨即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浙江紅蜻蜓停止使用“紅蜻蜓”字號;同時,紅蜻蜓集團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00萬元。隨后,浙江紅蜻蜓向法院申請撤訴。

有業(yè)內人士表示,浙江紅蜻蜓并非因遭遇知識產權糾紛而暫緩上市進程的個別企業(yè)。由于商標、字號等知識產權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一旦出現相關糾紛,將使得未來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存在不確定性,甚至會波及企業(yè)的發(fā)展前景。因此,對于擬上市的企業(yè),必須要直面知識產權問題,及早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而浙江紅蜻蜓能否解決好此番糾紛順利上市,本報將繼續(xù)關注相關事件進展。

標簽: 上市紅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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