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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禁令需擔保 遏制濫用有高招

來源:法律日報作者:網絡2011-09-06 09:15:256893

9月2日公開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根據現行商標法,對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

9月2日公開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根據現行商標法,對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法院對涉嫌侵權行為,可以發(fā)出訴前禁令。業(yè)內人士介紹,上述臨時救濟措施實踐中存在濫用問題,以致有的企業(yè)賬戶被凍結、停工停產、長時間不能恢復正常生產,造成重大損失又得不到賠償等嚴重后果。意見稿第68條規(guī)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對此,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評價:“過去對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過于寬松。意見稿增加的限制條件,可防止濫用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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