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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熊”商標案原告敗訴

來源:未知作者:李靜雅2014-03-26 11:11:516578

認為公司商標權被侵犯,而公司又怠于向侵害人主張權利,為此,公司股東馮某將認為的侵權者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馮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

認為公司商標權被侵犯,而公司又怠于向侵害人主張權利,為此,公司股東馮某將認為的侵權者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馮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馮某與北京龍騰八方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龍騰八方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黑白熊公司,其中,馮某享有49%的股權,龍騰八方公司享有51%的股權。黑白熊公司經(jīng)核準取得了“阿阿熊”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類別為第16類,即期刊、兒童圖書等商品。后馮某發(fā)現(xiàn)中國科技出版?zhèn)髅?/font>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技出版公司)將上述商標使用在《阿阿熊》期刊上。

 

馮某訴至一審法院稱,科技出版公司侵犯了黑白熊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科技出版公司的侵權行為,自己多次要求黑白熊公司向科技出版公司主張權利,但黑白熊公司一直怠于行使此權利。因此,自己啟動了股東派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科技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黑白熊公司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科技出版公司辯稱,公司作為《阿阿熊》雜志的出版單位和主辦方是經(jīng)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黑白熊公司不具備期刊出版資質(zhì),不能創(chuàng)辦任何刊物;科技出版公司對“阿阿熊”文字和卡通熊圖形使用在先,擁有在先使用權;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經(jīng)過了黑白熊公司的許可。故科技出版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同意馮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第三人黑白熊公司在法庭上申明,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商標在先,黑白熊公司注冊涉案商標在后。涉案商標被注冊后,黑白熊公司于2011年召開董事會并作出決議,同意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綜上,馮某起訴系其個人行為,與黑白熊公司無關,黑白熊公司不認為科技出版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一審敗訴后,馮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馮某是黑白熊公司股東,該公司監(jiān)事在收到馮某要求其就科技出版公司侵害黑白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函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訴訟,故馮某作為股東享有為黑白熊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馮某雖主張黑白熊公司獨立創(chuàng)辦了《阿阿熊》刊物,但目前其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明。相反,2011年,黑白熊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所形成的決議中,已同意由科技出版公司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雖馮某上訴主張該董事會決議文件因違法而無效,但該決議至今并未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在我國現(xiàn)有圖書期刊出版制度下,黑白熊公司不具備相應的出版資質(zhì),不可能在出版物上自己使用該注冊商標。而科技出版公司使用“阿阿熊”作為涉案出版物的刊名經(jīng)過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從20097月起就一直在《阿阿熊》刊物上使用,一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綜上,科技出版公司在其刊物《阿阿熊》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并未侵害黑白熊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馮某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jù),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據(jù)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紹,股東派生訴訟是我國《公司法》新設立的一項制度,賦予了股東在公司怠于追究侵權人責任的時候,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但在知識產(chǎn)權訴訟實踐中,此類型的案件十分鮮見。股東所在公司的訴訟地位如何列明、侵權事實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股東為派生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由誰承擔等一系列問題尚存在爭議。

 

 

本案的審理,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進行了有益探索。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股東所在公司是派生訴訟必要的當事人,法律要求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之前先向公司提出起訴被告的請求,在公司拒絕了這種請求后,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因此,派生訴訟中,法院審查的內(nèi)容包括兩項,一是公司對股東訴訟請求的拒絕是否合理,二是被告對公司的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雖然第一項內(nèi)容的審查對象是公司,但訴訟的獲益結果直接歸于公司。因此,股東所在公司作被告并不合適,其訴訟地位只能是第三人,并且通常公司對自己的經(jīng)營情況最清楚。故其對于侵權事實應負更多的舉證責任。在事實查明環(huán)節(jié),法院也應以公司為審查核心,關聯(lián)好上述兩項審查內(nèi)容。

標簽: “阿阿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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